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话说林子苏行贿一案很快在法院做不公开审理。
开庭前,王喆告诉林子苏,已经拿到了优盘。
但是联想到赵会仁和你父亲的过结,而赵会仁都能用假录音来陷害你,很难说他不会如法炮制对待你的父亲。
所以,保险起见,他还是着人拿去先做一下鉴定,尚未出来结果,还要等几天。
林子苏虽然焦急,但也表示了理解。
庭审从上午九点一直持续到中午,由于本案的关键证据录音存疑,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做了多手准备。
林子苏方,关键证人李辉虽然没有出庭作证,但王喆不知道怎么做到的,竟然拿到了李辉新的录音。
在录音口供中,李辉明确表示自己没有说过林子苏要卖房子,更没有带人看过房,还说明林子苏告诉他的是要对房子过户,本来约定好的是春节后就帮助她过户。
只是录音中没有提到要过户给谁,因为当时林子苏还没有告诉他。
王喆还出示了林子苏当日的通话记录,辩护道,我当事人是在走出赵会仁家后的第一时间,先与闺蜜林美静联系,随后由林美静推荐,我当事人与房产中介李辉联系上,这一点完全呼应。
我当事人是在得到原告同意后才产生的过户行为,否则不可能离开原告家后的第一时间去打这个电话。
更不可能像公诉方所说——我当事人是担心原告觉得房产太显眼不敢收受,才产生变卖房产以现金贿赂的想法和行为。
如果真的有这个想法,那也一定是得到原告的某种暗示,因为通过对我当事人的调查,在此之前她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。
至于,公诉方所展示的那张所谓的我当事人亲笔所书的字条,也是漏洞百出。第一,这张纸属于政府机关的专用信纸,外面根本不可能买到。
经过查证,这张信纸的出处来自云连市住建局,和本案有关联的住建局人员,只有我当事人的父亲和原告,我当事人父亲被纪委带走很多天了,不可能是他的,那么唯一的可能就是原告的。
我当事人上门请求原告帮其救父,如果她想行贿,至少会带着礼物上门,但是从前面的监控看,她是两手空空去的。
这也说明了我当事人心地纯良,不懂人情世故,更不懂行贿门道,也不会打歪主意走捷径,只是凭着对原告善意地揣测,寄希望他还有最基本的良心能为她父亲说几句公道话。
所以,当原告提出救她父亲有什么好处时,这也给了我当事人希望,才有了以房子和股份作为回报的想法。
因为原告的一句“口说无凭”,还递给了我当事人纸和笔,我当事人才不得不签了这个城下之盟的字据。
随后王喆就“行贿”展开了精彩绝伦的辩护。
他辩护道,我当事人在这里的行为和动机,也根本不是公诉方所说的“行贿”行为。行贿,首先是建立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前提之下,而林子苏的初衷是为了救父,这一点就必须排除“谋取不正当利益”。
古有二郎神救母的神话,二郎神为了救母亲,不惜劈山赶日,劈山是什么行为?那会造成地震,给人间的老百姓带去灾祸。而他的母亲还是犯了天规的,他依然要救出受苦受难的母亲。
这样惊世骇俗的举动,后世没有人去谴责二郎神的这一行为,而是为其救母举动给予千古传颂和赞扬。这样的故事,不管是神话,还是民间故事,还是文学作品,从来都是不绝于耳。
如果像这样救母救父的孝心是谋取不正当利益,那么从古至今,那些做出救母救父行为的孝子们是不是都得重新拉出来审判和定罪?
不要忘记,这里是中国,中国自古以来都有以孝治国的文化理念,而且刻在了每一个中国人的骨子里,今天的中国人也不会去谴责有孝心的人。
那么,为什么要对一个毫无人情世故观念的孝女,施予苛责,求全责备,这是不是违背了国家提倡孝心文化的初衷?
如果说神话是杜撰不可信,那么我们就讲真实的案例,民国时期施从滨之女施剑翘为父报仇、枪杀仇人孙传芳的案子爆出后,就得到了全国各大媒体和社会团体的特赦呼吁,
施剑翘本人更是被民间称作女中豪杰,甚至得到民国大佬冯玉祥、李烈钧、于右任等人的通力救援,最终施剑翘被民国最高法院特赦释放。
特赦后的施剑翘积极投身抗战事业,还受到过周恩来、邓颖超等国家领导人的接见和赞赏,最后还担任妇联副主席、政协委员,成为新中国建设的积极分子。
是扼杀一个人的孝心,还是从宽谅解她的无心之失,以使其有机会像施剑翘一样回报社会,造福社会,造福更多人,我想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答案!
法无外乎情,如果抛开情理,只讲法理,那就是脱离现实社会,脱离人民群众,脱离民族感情,脱离公序良俗,这样的法律还有什么意义?
其二,行贿是先怀揣了不良的目的和动机,为了达成这个不良目的,而事先准备了礼物,这是人情世故,没有人找人办事,却不带礼物,就去要求别人给予帮忙。
这一点,我当事人完全没有,因为她在走进赵会仁家时,是两手空空,她只是凭借着单纯的善良的想法,以为赵会仁会有起码的做人底线和良知能施以援手,所以她完全没有那种人情世故,更没有找人帮忙得先送礼的观念。
我们做一个假设,倘若我当事人的父亲是一个贪官,那么作为贪官的女儿,从小耳濡目染,我当事人应该会非常懂得人情世故礼尚往来,
但是很遗憾,我当事人对此一无所知,求人帮忙,却空手而去。可见她的家教里从未有过这样的先例和榜样,所以我当事人才有那样不合礼仪规范的行为。
而且,我当事人明知道原告和其父亲在单位的激烈竞争关系,她仍然对原告抱有一丝善意的幻想,也正是她的这个愚蠢幻想,给自己招来了祸患。
我想,在座的每一位,基于一个常识,我们都不会去求对手或敌人办事,除非只有一种情况,那就是走投无路。而这也是我当事人之所以回去找原告的原因。
我当事人秉性善良,脾气耿介,在她的日常工作和同事相处中也是体现得淋漓尽致,在我方提供的相关证据里,也有充分的证人和证词,这里不需赘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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